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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教规〔2023〕1号: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4年11月27日


    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 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 号)、《职称 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40 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 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受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实行评聘分开的民办高等学校教师或公办高等学校中的编外教师,原则上送评通过率正高级不超过 60%,副高级不超过 70%,中级及以下在确保评审质量的前提下,暂不做通过率限制。

    第三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高等学校要结合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针对不同类 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型,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科技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 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通用专业、特殊专业等不同专业门类,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评价标准。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要强化技术技能要求,加强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第五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六条  高等学校教师申报职称评审,必须符合国家《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和各高校制定的本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各高校根据省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职数情况, 向本 校二级学院下达岗位数额,二级学院须向本学院教师公开岗位数 额、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评聘程序等。

    第八条  高等学校教师申报职称评审, 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且通过二级学院的岗位竞聘环节后方可参评。在竞聘环节应聘请具备相应及以上职称的评委进行评价。

    第九条  参加岗位竞聘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二级学院提 交申报材料,二级学院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二)任现职以来本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

     三)任现职以来本人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包含但不限于本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正式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 学术论文或出版的专业著作、本人在本专业领域的获奖材料、本人参与的本专业技术项目课题、发明专利等方面的资料);

      )学历、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年度考核等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及二级学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应当由申报人所在二级学院的核查人签字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

    第十条  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按管理权限由学校负责职称工作的部门负责,依照《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办法》和其他相关政策,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的材料送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或超过规定申报时间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审委员会组建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 会( 以下简称“评委会”)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授权组建(评审权限 不得下放到二级学院)。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各高等学校制定的教师 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进行准确评 价。各高校为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安 排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  评委会一般由在职的具有相应职称的高等学校教师组成,其成员应当是专业技术水平高、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同行专家。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 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 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 25 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 11 人,中级及以下评委会委员不少于 9 人,各评议组委员不少于 3 人。

    高级评委会应当由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评委会原则上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

    中级评委会应当由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3。

    初级评委会应当全部由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各高校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在组建评委会时,应从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评委名单。抽取专家时,校外专家不得低于 30%。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召开评审会议期间实行封闭管理。会前由评委会组建部门直接通知评委本人。评委会委员名单在当期评审工作完成之前不对外公开。

    第十五条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 学科)评议组。专业( 科)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及其他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委会审定。

    专业(学科)评议组有向评委会推荐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六条  召开评审会议,到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会成员总数的 2/3。

    评委会先听取专业( 学科)评议组关于审议情况的汇报,按照有关政策和评审条件,对申报人报送的材料和专业( 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评议,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 2/3 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十七条  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评委代表当场计票,汇总票由评委会主任签名。表决票和汇总票送评委会组建部门存档。

    评审结果不论通过与否,均须填入申报人提交的评审表。 评委会主任签字,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十八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 由评委会办事机构专人负责记录并做好存档,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人员、 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

    第十九条  组织评审部门对评审表决通过的人员,实行网上 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组织评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核实, 及时作出处理,1 个月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核准部门。

    第二十条  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对评审材料不齐全且不影响实际性结果的,退回组织评审部门补办;对不属于评审范围或降低评审条件的,不予核准或备案;对伪造学历、资历,谎报业绩成果或有其他相关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核准或备案。 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核准部门不予核准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一条  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后的名单应提交省教育厅和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省教育厅及省委人才发展局对通过人员名单进行抽查,实施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  审核通过并实施备案的申报教师,核准部门在其评审表上签署同意核准意见;未通过的,签署不同意核准意见。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由各高校发文公布,并及时发放证书。

    第二十三条  评审材料按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二级学院。有关评审结果的材料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评审未通过或不予核准人员的评审材料,凡属个人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人;凡涉及组织调查、评价和评委会结论等材料不退回申报人,集中保存一年后销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与申报人有下列亲属关系时,评委应当主动回避或由组织评审部门告知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 近姻亲关系。

    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评审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委会应当自觉接受组织人才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教师申报职称评审,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对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取消申报资格,已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一律予以撤销,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 3 年。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委员、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内部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故意降低评审条件以及向外泄露评议情况,损害评审公正性的,视情节轻重, 由组织评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工作,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在受理申报材料的过程中,因违反工作程序、审核材料把关不严造成评审结果出现严重偏差的;或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违反评审程序、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委会,组织评审部门可以停止其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调整或重新组建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由组织人才工作部门取消其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评审随机抽查制度,教育部门、组织人才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办高等学校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高等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40 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和我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委人才发展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琼教规〔2023〕1号: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_20241127164229A3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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